(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甄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8。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恩荣,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丽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及其辩护人梁恩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2时许,被告人甄某打电话给蒋某,要求其携带冰毒到被告人甄某的住处共同吸食。蒋某接电话后购买了人民币100元的冰毒,驾车前往被告人甄某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鸿泰80小区2幢1009房的住处,和被告人甄某一起吸食冰毒。2014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甄某再次打电话给蒋某,蒋某接电话后购买了人民币100元的冰毒,驾车再次前往被告人甄某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鸿泰80小区2幢1009房的住处,和彭紫燕一起吸食冰毒。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甄某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毒品交易上家蒋某(已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租房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赖纯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