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执字第0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坤与阮仕林、尤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阮仕林,尤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滨执字第00350-2号申请执行人,刘坤,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被执行人,阮仕林,男,45岁,住安康市。被执行人,尤自兰,女,44岁,住址同上,系阮仕林之妻,。刘坤申请执行阮仕林、尤自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阮仕林、尤自兰偿还刘坤人民币45万元,并从2009年12月29日起按千分之十计息(已付给五万元,利息从中扣除)。由于阮仕林、尤自兰未自觉履行,刘坤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尤自兰、阮仕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司法公开告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对此申请人刘坤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执字第003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继忠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