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孙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因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琳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