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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孙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因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琳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