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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施祈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施祈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324-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郑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祈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商特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11月5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施祈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壹品苑103号楼的房地产(含D-1车库)。2015年1月15日,买受人陆红霞(公民身份号码:××)以4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施祈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壹品苑103号楼的房地产(含D-1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陆红霞(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房屋四址以证载为准;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红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陆红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旭强审判员  俞朝辉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