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