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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