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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海桃、薛田案与薛田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薛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84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某某,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