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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忠永申请执行湛忠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湛恒(第三人),男,生于1996年8月20日,汉族,住湄潭县茅坪镇桂花村。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忠永,男,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住湄潭县湄江镇。被执行人湛忠刚,男,生于1969年9月12日,汉族,住湄潭县茅坪镇桂花村。被执行人陈长江,男,生于1965年10月18日,汉族,住住湄潭县湄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湛忠刚、被执行人陈长江、第三人湛恒民间借款纠纷两案中,第三人于湛恒2015年2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三人湛恒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愿意履行本院(2014)湄法执字第538、539-1号执行裁定书,同意提取湛忠刚在贵州省湄潭县新南结诚建材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湛洹名义注册登记的股份304404元。本院认为,第三人湛洹申请撤回异议,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湛洹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黎廷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星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