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丽霞,苏智梅,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法执字第293号申请人姬丽霞。被执行人苏智梅。被执行人王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苏智梅、王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智梅、王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智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的21000元案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乌敦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