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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丽霞,苏智梅,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法执字第293号申请人姬丽霞。被执行人苏智梅。被执行人王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苏智梅、王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智梅、王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智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的21000元案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乌敦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