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委托代理人宿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梨孤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孤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琚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