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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方少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方少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中惠熙元大厦。负责人戴兵,总经理。被告方少全,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方少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方少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撤回对被告方少全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方少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