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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李秀花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李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延平。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执行人李秀花。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秀花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东行执字第15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按处罚决定书规定,一、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被执行人非法占地8.5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225元整,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到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逾期每日按3%加以处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国土监字(2014)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