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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云南赣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昊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赣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昊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赣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云南昊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桂鑫园******。执行人 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东郊路**div>申请执行人云南赣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赣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84263元,执行费112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云南赣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肖武仕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海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