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95号罪犯黄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灿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黄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