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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修生与谭玉聪、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修生,谭玉聪,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吴修生。被告:谭玉聪。被告:刘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生与被告谭玉聪、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修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吴修生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