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明与被告王红斌、第三人杨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王红斌,杨保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张志明,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斌,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王福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杨保良,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张志明与被告王红斌、第三人杨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张志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丁彦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