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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明与被告王红斌、第三人杨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王红斌,杨保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张志明,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孟顺堂,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斌,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王福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杨保良,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张志明与被告王红斌、第三人杨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张志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丁彦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