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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何凡贵与重庆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凡贵,重庆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何凡贵,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凡贵诉被告重庆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凡贵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凡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凡贵撤回对被告重庆互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