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维和与天津婧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和,天津婧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郭维和。被执行人天津婧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康居园-城市之光1-1104号。法定代表人吴永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津滨劳仲字(2014)第1023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婧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