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文学与被执行人罗芳群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学,罗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曾文学,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文化馆新宿舍被执行人:罗芳群,本院在执行曾文学申请执行罗芳群、汤万学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