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28号罪犯张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2001)梧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以(2001)桂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2004年7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6年4月、2007年11月、2010年4月、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2、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9.84分。该犯为老年犯。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为老年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