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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新全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全,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全。被执行人林平。申请执行人赵新全与被执行人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新全借款45400元,并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平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新全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每月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至40000元,执行费5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赵新全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