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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治蓝天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长治蓝天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90号原告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54号。法定代表人徐华珍,总经理。被告长治蓝天医院,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南路303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治蓝天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其他诉��费用40元由原告武汉南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