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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宝金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宝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9号罪犯陈宝金,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达标分9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查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宝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