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188号原告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5幢308室。法定代表人丁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彤,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法定代表人黄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80元减半收取38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240元(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金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