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与张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张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被执行人:张福利,男,1968年10月21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与张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福利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20546.50元。张福利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福利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0546.5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领取,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