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志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乐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志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乐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217号原告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市镇李巷村(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相云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海平。委托代理人钱耀祥。被告上海志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化路209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李洋。被告上海乐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化路209号。法定代表人王兵。原告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志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乐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飞江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