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绍盘申请支付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李绍盘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153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沈超,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李绍盘,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1年4月1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李绍盘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年利率13.635%,期限一年,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被申请人李绍盘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要求被申请人李绍盘给付贷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71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绍盘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的利息7175元,合计17175元。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李绍盘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