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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终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敏涛、党昌龙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涛,党昌龙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终第00031号原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敏涛,农民。2014年3月6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高亮,陕西高亮法律咨询有限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人党昌龙,居民。2014年3月6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敏涛、党昌龙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泾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李敏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峰光审 判 员  刘宏刚代理审判员  张亚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