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1年6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王容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