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桑进保、张桂珍与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进保,张桂珍,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臻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开行初字第7号原告桑进保,市民。原告张桂珍,市民,系桑进保之妻。被告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有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建民,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菏泽臻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王保亮,经理。第三人菏泽市牡丹区邮政局,住所地菏泽市火车站北邻。法定代表人杨尚勇,局长。原告桑进保、张桂珍不服被告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菏泽臻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邮政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桑进保、张桂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进保、张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进保、张桂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震审 判 员 何利军人民陪审员 段秋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春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