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功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申请执行张文君、潘伟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功县某某办公室,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某某办公室。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武功县某某办公室申请执行张某某、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立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申请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