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阳某某,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委托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