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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阳某某,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委托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刘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