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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茂名市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青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青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茂名市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山三路12号401房。法定代表人:李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菲菲、林佳燕,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牵,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青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茂名市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岳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