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晓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晓梅,刘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7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晓梅,女,1973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民军,女,1949年3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启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赖晓梅因与被申请人刘民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40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赖晓梅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及本案资本运作实为违法传销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受理范围,从法律程序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现申请再审,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刘民军书面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晓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 绥 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 咏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侯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