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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周毅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254号罪犯周毅,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67号5楼1号。现在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硚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被告人周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武刑终字第00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缴纳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毅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吴春泉、郑朝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刑罚执行科张甜、张锦和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社区矫正机关代表刘静出庭参加诉讼。罪犯周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罪犯周毅家庭居住地的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的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受罪犯周毅假释,并在假释考验期内负责对其进行管教、矫正工作。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周毅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琴断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假释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假释的意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受罪犯周毅假释考验期的管教、矫正工作的征求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且剩余罚金20000元已经主动交纳,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假释。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周毅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出对周毅假释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政喜审判员  何学年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