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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贵宝与周法伶、覃可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贵宝,周法伶,覃可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韦贵宝,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周法伶,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覃可妙,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韦贵宝申请执行周法伶、覃可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做出的(2007)南民初(一)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温 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