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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中华与程中华、张会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中华,张会琴,张其权,毛本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665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中华,男,45岁。被告张会琴,女,44岁。被告张其权,男,50岁。被告毛本益,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行)与被告程中华、张会琴、张其权、毛本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借款人已经归还了贷款,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皋 越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