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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宁夏超凡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卢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超凡工贸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卢文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706-1号原告宁夏超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卫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德合,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文清,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超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卢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慧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