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洪刚、马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洪刚,马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33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晖、赵婷婷,分别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洪刚,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马艳,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刚、马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宗桢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妹黄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