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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董华翠诉袁代礼、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伟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华翠,袁代礼,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伟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董华翠,女。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代礼,男。被告: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平,董事长。被告:许伟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华翠诉被告袁代礼、海南华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伟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华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华翠负担。审 判 长  殷 娟审 判 员  何雪春人民陪审员  肖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