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山执补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志全与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全,段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秦志全,男,44岁,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段海兵,男,31岁,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建筑从业人员,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段海兵所有的“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了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秦志全申请以拍卖保留价10.6万元将该车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段海兵名下的“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段海兵名下的“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秦志全所有,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秦志全时转移。三、申请执行人秦志全可持本裁定书到遂宁市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杨小平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耀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