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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庙荣申请执行池家军、刘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庙荣,池家军,刘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04号申请人李庙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池家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忠顺,又名刘水成,男,汉族。申请人李庙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洋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池家军、刘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将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000元、诉讼费800元、执行费400元交纳至本院,现申请人李庙荣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