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马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卢德信诉卢德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信,卢德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马民初字第12号原告:卢德信,男,汉族,住始兴县马市镇。被告:卢德食,男,汉族,住始兴县马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信诉被告卢德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德信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德信以打算与被告再次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德信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