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程荣庆、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程荣庆,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章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文娟,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荣庆,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余弟和,任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诉被告程荣庆、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并于当日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未按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在立案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