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王旭与陈希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陈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