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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骨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579号原告:天津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号。法定代表人:王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北,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骨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号。法定代表人:钨波。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骨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