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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明与常熟市古里博誉毛衫厂工资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常熟市古里博誉毛衫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常熟市古里博誉毛衫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街道办事处小康村银河路服装小区。投资人张雪均。陈明与常熟市古里博誉毛衫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2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常熟市古里博誉毛衫厂支付陈明19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后本院强制执行到位77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已经由本院查封,处置尚待时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同意待资产处理后再行分配,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经执行到位77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处置尚待时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2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记员吴皆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