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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卢桂森、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卢桂森,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0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桂森,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系广州市越秀区文体用品商店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头体育训练基地门口北侧二沙体育精品廊。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头体育训练基地门口法定代表人:邵建佳,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桂森、广州海印实业集团二沙体育精品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判员 欧阳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茵 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