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1号黄惠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惠池,男,46岁。1991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3年3月2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惠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惠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黄惠池在佛山市三水区中医院认识了被害人杨某南、黄某梅,并自称黄伟明。其后,被告人黄惠池以办理香港务工手续为由,先后骗取杨某南人民币8500元;以修复项链为由骗取黄某梅一条黄金项链。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惠池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惠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惠池的供述,被害人杨某南、黄某梅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惠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惠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惠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惠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惠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刑期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