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陶开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开广,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陶开广。委托代理人张微建。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层303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88弄3楼檀香小区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钱小弟。委托代理人周宝其,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开广诉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微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宝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开广诉称:2014年6月25日18时,原告的一辆车牌号为苏EPXX**的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门口,于当日18时40分许发现被车旁倒下的一棵树压伤,轿车的前挡、引擎盖、车顶损伤。事发后,原告报了警,物业公司派人对该树做出处理,砍掉树枝,以免造成两次伤害。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以向其他车险公司咨询,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4,050元(汽车总维修价13,500元,扣除平安车险理赔款70%,余额4,050元)。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成立,原告所受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18时许,原告的一辆车牌号为苏EPXX**的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门口,被车旁倒下的树木压伤,原告当即报警,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派人处理,砍掉了压在车上的树枝。事后,该车因树木压伤发生车辆维修费13,500元,原告从保险公司获得70%的赔偿款9,450元。余额4,050元,原告向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所有的苏EPXX**的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停放的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门口位置,是在划线的停车位位置,该区域范围及地上树木应由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养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的苏EPXX**的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由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范围内,相应范围内的树木养护和管理者是被告,因被告就原告车辆被压伤事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陶开广车辆维修费4,050元。如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