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行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家国与福州纵横洲际水产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国,福州纵横洲际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国,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纵横洲际水产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实际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俞裕兆。申请执行人黄家国与被执行人福州纵横洲际水产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1959元及相应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85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世勇 来自: